煤矿综合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一、矿井防火措施
(一)、矿井防火的一般措施
1、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都要建立防火措施和制度。
2、防止火烟入井。矸石山、木料场距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
80米,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进风井口装设防火铁门。
4、井口附近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都应当设置
消防材料库。
5、地面设置消防水池,井下设置消防管路系统。
6、井口房和井架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
(二)外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1、防止明火点燃。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进行上述作业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领导经批准后
,方可执行。
2、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引燃
(1)、预防电气设备失控引火,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与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过负荷继电器与熔断器。
(2)、预防机械摩擦引火,对机械设备要安装良好,经常检查维修,保证设备不
“带病”运转。(3)、防止爆破引火,严禁明火放炮。
3、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
下所有巷道均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三)、煤炭自燃的预防措施
1、开采技术措施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