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干净整洁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
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牌
,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章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木材加工经营单位
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章程规定
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转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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