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排水规程
主要排水设备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一)水泵:必须要有
工作、备用和检测、修理
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
20h内排出矿井
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
20h内排出矿井
24h的最大涌水量。检测、修理
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要有
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
20h内排出矿井
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
20h内排出矿井
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测、修理
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主要泵房至少有
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
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
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
可靠的控制闸门。
主要水仓必须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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