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
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
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
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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