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5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25。1
一般规定
25.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5.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25。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
1A)、提高型(
2A)、先进型(
3A).25.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5。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25。2
负荷等级
25.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
3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25。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
19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25.2。3 10
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25.3
供配电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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