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新怡鑫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以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当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一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1、图纸会审;2、三评价一评定;3、群监员汇报;4、专业技术员检查;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8、矿领导检查;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
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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