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4〗23号文颁发《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及个体经营者超标排污染物均应按月缴纳排污费.
二、关于排放标准: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印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国家排放标准,今后还将陆续公布一批国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正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相应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的地方排放标准未颁布之前,除《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外,暂仍按本市1973年制订的《上海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执行。
含动植物油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暂按石油类执行。
废水化学耗氧量排放标准500毫克/
升只适用
造纸、化纤行业的蒸煮制浆和制革行业的脱毛车间,其余都应按50毫克/升执行。
营业灶、炊事灶的排烟标准为林格曼浓度一级以下,排尘浓度暂不考虑。
三、排污单位收到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发来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监测报表》后,应在限期内按
表式要求
如实填写一式五份,报送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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