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了更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2022年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2022-05
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2022-05
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国务院令第
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经贸委令第
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劳部发[1995]56
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章程规定
》公安部令
1994
年4月10日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
位基本情况表》(见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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