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要求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综合一下《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的相关内容,足以提示我们,新《条例》基于《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原则规定,从化工生产企业的专业特点出发,围绕企业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问题,对虽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但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的化工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最令人关注的便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有关规定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毫无疑问,强化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尤其是
推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监管行政措施与潜在危险性之间的相关性和适应性。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化工生产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从事危险化学生产、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应当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即通常所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另一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一般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从事一般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即通常所称的非领证企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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