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督查督办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章立项第二条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安排
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
,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
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
“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
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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