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林资发[
2009
]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由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及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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