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
《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采购、使用和管理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执行
“五专制度
”,专人负责,转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三年。
二、具备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
执业医师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考核能正确合理使用
麻醉及精神类药品。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为
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超过
3天用量,控
(缓)释制剂处方不超过
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开具的麻醉药品、铺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
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日用量。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处方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红色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为白色专用处方,书写要清晰工整,完整填写所有项目,处方医师签全名,划
价、配方、发药核对人员均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编号登记。麻醉药品调配应当由
专人负责,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