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厂危险场所及其管理规定
1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根据GBJ58—83
《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确定为
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
G—1、G—2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声强度、志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惩代伤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
5m/s
的轧件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和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不毒物或易燃、均爆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
水道等场所。
2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述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当严格
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得进行检测、修理
工作;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考
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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