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进一步确保
现场安全施工,较好地完成安全监理任务,依据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6
〕24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2凡我司承揽的工程监理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各项目监理组必须严格遵守本《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3全体人员在各自分工范围以内
,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
的,应当立即
向总监报告,总监依据实际情况
在报告建设单位的同时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或局部《工程暂停令》,要求其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消除隐患。
4下述情况
之一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出面协调。
4.1收或接到整改令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且无意继续整改的;
4.2收或接到《工程暂停令》后即不停工也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
5整改未果的情况下,经公司授权可及时向工程所在
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6向上级领导、相关部门
报告后,应当填写《安全监理重大情况报告》(
GDAQ4313
),留底存档
备查。7安全事故隐患
除应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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