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机关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实施的审计监督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有效地控制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四条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