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
案例:挂靠项目经理签字有效,公司“埋单”
2005年1月份,江苏省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浙江某工程,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李某全权负贵管理,李某对于该项目自负盈亏,并给某建筑公司交纳工程款的管理费,某建筑公司只负责从公司账上为李某管理浙江某工程的工程款。2005年8月26日,某建筑公司发现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并于次日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被诉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300万元。原因是项目经理李某写了一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欠款300万元,并加盖了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部的章,从某建筑公司的账上已支付材料8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目经理李某向材料供应商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贵任。原来80多万元材料款皆是从某建筑公司的账户汇出,使得材料供应商相信李某有某建筑公司的材料采购权,李某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故李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遂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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