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铁运[2008]158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02]1号)同时废止。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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