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民发〔2008〕3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
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
“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四级响应
(一)灾害损失
情形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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