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5.2.1本节内容适用于总建筑面积在
5万㎡以上(含
5万㎡)、设有小区监控中心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
5.2.2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5.2.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5.2.4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5万㎡以上(含
5万㎡)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
监控中心。
Ⅱ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5.2.5周界的防护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沿小区周界应当设置
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
1.8m
。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
15cm
。围栏1m以下不应有横撑。
3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应有声、光指示,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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