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交底
1、打桩机所配置的电动机、内燃机、卷扬机、液压装置等的使用应地
JGJ33-2001
第3.2节、第3.4节、第4.7节及附录
C的有关规定
。2、打桩机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打桩作业前,应当由
施工技术人员向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不小于
83Kpa
的要求进行整平压实。在基坑和围墙内打桩,应配置足够的排水设备。
4、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转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当中
,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
5m以外监视。
5、机组人员作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工具和其他物件应放在工具包内,高空人员不得向下随意抛物。
6、水上打桩时,应选择排水量比桩师大
四倍以上的作业船或牢固排架,打桩机与船体或排架应可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锚固措施。当打桩船或排架的偏斜度超过
3°时,应当立即停止
作业。7、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
2m以内,并不得斜吊。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不得与桩锤或机架碰撞。
8、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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