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场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技术方面
1、耐火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2级。不得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板、木结构等易燃可燃材料。
2、防火间距:
高层之间
13米,高层与多层
9米,多层之间
6米。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防火间距。
3、分区控制: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4、容量控制:每个护理单位为
35-45
床。5、安全疏散:必须要有
2个安全出口或
2部疏散楼梯,病房楼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且不得上锁,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严禁占用、堵塞。多层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3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米;高层病房楼分别按照不大于
24米、12米控制。人员住宿的房间外窗不应当设置
防盗网。
6、消火栓:医院应当设置
室外消火栓,体积大于
5000
m3的医疗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
7、自动灭火设施: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门诊楼、病房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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