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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及矿井火灾防治措施
㈠切实矿井火灾预防工作
1、井口检身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烟火下井,杜绝穿化纤维衣服人员入井。(本条由运输队负责,安监科负责监督。)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合格的防爆矿灯、一台自救器。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本条由充灯工和井下员工负责,安监科负责监督。)
3、井下禁止使用汽油机和柴油机,禁止吸烟和烤火,严禁使用日光灯和用火炉取暖。井口和风机房20m以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井下和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使用过和棉沙、布头、润滑油、废纸等不准乱扔乱放、要及时进行清理送到地面处理;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井口20m范围以内及井下需要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由机电科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矿长批准,且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方准进行。(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4、井下放炮必须要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掺使用。严禁使用黑火药或其它非矿用炸药,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炸药。(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5、井下放炮必须要使用放炮器放炮,严禁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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