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警察队伍的纪律约束和行为规范,检验警务督察的职责效能,特制定本《警务督察专项方案》。
为保证督察员开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制定督察员考核制度,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案件质量考核。考核合格的督察员会得到相应的工资和晋升机会,而不合格的督察员则会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每次督察行动,督察员应当留下相应的痕迹,包括口述记录、视频记录、图片记录等多种形式的记录方式。这些记录可以作为日后案件调查的凭证,并加强督察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警务督察工作的信任度。
对于发现督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鼓励公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机关应对举报人实行保护制度,对于举报属实的情况,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同时对于恶意举报的情况也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要加强对督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制定督察工作的挂钩考核制度,将督察员的工作绩效与所管理单位的先进单位、优秀党组织、先进法院等挂钩考核,加强对督察员形象的塑造和绩效的评估。
在严格执行固定督察任务的基础上,应当设置不定期督察任务,力求对警务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标本兼治。
本《警务督察专项方案》的制定对于加强警务督察的职责执行和工作效能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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