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书名: 契约和组织案例研究(企业理论经典译丛)
书号: F2119
ISBN: 7-300-06544-9
作者: 斯科特·E·马斯腾
目录
第1章导论
1本济组织的问题
2痹亩撂崾
3奔蛞总结
第一篇 签约
第2章财富最大化规范假说:来自捕鲸业的证据
1庇姓议的鲸鱼问题
2辈毒ㄒ
3辈聘蛔畲蠡的计算
4奔傧氲牟毒ü娣
5 实际的捕鲸规范〖JY。〗
6苯崧
第3章比较制度经济学:铁路货运契约的治理
1钡悸
2笔据
3逼踉
4敝卫斫峁
5苯崧
第4章长期合同中的数量和价格调整:石油焦炭的案例研究
1奔蚪
2笔油焦炭:制造、加工和使用
3焙贤的结构
4奔鄹竦髡
5弊芙嵝云缆
第5章长期合同的有效适应:天然气行业的“要么购买要么付款”条款
1背て诤贤中的履约激励
2笔抵そ峁
3苯崧
第6章合同存续期和关系专用性投资:煤炭市场的经验证据
1焙贤存续期和关系专用性投资
2弊什专用性和煤炭供应的合同存续期
3苯模和估计
4焙饬孔什专用性的其他可选择办法
5焙贤交易量
6苯崧
附录
第7章散装船运市场的签约惯例:交易成本理论的解释
1钡悸
2贝运合同:一种分类法
3苯灰壮杀居肷⒆按运市场的契约
4鄙⒆按运市场签约惯例的经验研究
5苯崧
第二篇 纵向一体化
第8章作为组织所有权的纵向一体化:费希尔车身公司和通用公司之间关系的重新考察
1盵ZK(]长期契约——敲竹杠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2蔽镏首时居肴肆ψ时
3弊魑企业所有权的纵向一体化
4盵ZK(]组织所有权与投入协调
5苯崧
第9章汽车业中更换供应商的成本和纵向一体化
1苯樯塥
2泵拦汽车制造商的纵向一体化
3苯崧
第10章生产的组织:来自航空工业的证据
1薄耙么制造要么购买”的抉择
2焙娇展ひ抵械耐度肫凡晒
3闭府的采购政策
4弊芙
第三篇 混合组织形态
第11章排他性交易和纵向一体化:金枪鱼行业契约的效率
1备攀
2弊ㄓ眯宰什假设
3弊芙峒昂义
第12章美国政府诉联合制鞋机器公司:此案本身的是非曲直
1钡悸
2毙幸等朊疟囟
3背倮吹谋缁
4绷合机器的实践
5本赫对手和联合机器的前身的实践
6笔录的余波
7苯崾语
第13章战略与交易成本:碳酸软饮料行业的销售组织
1毙蜓
2碧妓崛硪料行业的起源和发展
3倍懒⑵孔跋低车慕灰壮杀痉治
4弊畛跫甘年的销售系统
5惫去20年的销售
6笔抵ぜ煅楠
7苯崧
附录:变量的定义
第14章控制成本:麦当劳特许经营商经济租的来源
1钡悸
2倍蕴匦砭营利润的分析
3倍杂谙钟新蟮崩筒凸莸南售价格的研究
4蔽什么麦当劳会将租金留给其特许经营商?
5苯崧
附录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精彩片段:
书名: 契约和组织案例研究(企业理论经典译丛)
书号: F2119
ISBN: 7-300-06544-9
作者: 斯科特·E·马斯腾
第8章 作为组织所有权的纵向一体化:费希尔车身公司和通用公司之间关系的重新考察
本杰明·克莱因
在我和A卑⒍钦、R.克劳福德的著作(1978)中已经探讨了纵向一体化,该研究对科斯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进行了延伸。当交易者进行企业专用性投资时,会产生潜在的“敲竹杠”问题,这种问题我们称之为准租金的榨取,通过对该问题的集中研究,我认为我们已阐明了科斯式的交易成本概念的某些方面,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伴随市场交易而出现的。我们提出以下假说,企业专用性投资的增加,由于敲竹杠的缘故会增加市场交易成本,进而会增加纵向一体化的可能性。对企业专用性投资、市场交易成本和纵向一体化之间的这种关系,可通过检验通用公司购买费希尔车身公司的汽车车身时存在的契约困难和两公司纵向一体化获得的相应利益来加以验证。
很明显,从科斯的演说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认为我们的分析并不能代表他早期工作的延伸,而是对纵向一体化的另外一种错误的解释(1988:lecture 3)。科斯认识到了,对专用性投资产生的准租金的增加会导致潜在的敲竹杠问题。但是,他争辩说没有理由可以使人相信,在此种情形下更有可能导致纵向一体化而不是建立一个长期契约。尽管长期契约是不完善的,但是在科斯看来,公司需要考虑在未来生意上采取行动的效果,这样,机会主义行为通常会在市场中得到有效控制。科斯声称在写他这篇经典论文以前,他曾明确认为机会主义行为是纵向一体化产生的动机,特别是在这一理论被运用到费希尔车身公司和通用公司的案例中时,他是这样认为的。随后,科斯又明显地抛弃了这种论点。
遗憾的是,科斯把市场签约过程过于简单化,对签约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的看法也过于狭隘,这使他抛弃了对机会主义的分析。对费希尔车身公司和通用公司案例中纵向一体化是如何解决机会主义行为的问题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会使人们对市场交易中交易成本的本质以及纵向一体化如何减少成本有更深的认识。通过纵向一体化减少的主要的交易成本,并不是与契约签订和执行相关的“墨水成本”,而是由敲竹杠引起的相关成本。这种分析表明,潜在敲竹杠问题的产生不仅是由专用性资产投资引起的,而且也是由严格制定的与专用性投资相关的长期契约条款引起的。通过企业组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纵向一体化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且避免了签订契约过程中的潜在敲竹杠问题,由此节约了巨大的交易成本。
1背て谄踉肌—敲竹杠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科斯认为,在诸多案例中,人们能够而且常常采用契约安排来解决敲竹杠问题,而不是采取纵向一体化的方法,他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举例来说,在一块土地上建造一栋房子,显然,如果你仅能在短期内租用这一块土地,你不会在这块土地上盖房子。这是因为当租约到期后,土地所有者就会利用你对房子的投资,勒索你以获取准租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必须拥有这块土地才能建房,可以通过纵向一体化来解决这个问题。双方也可以在房子建造前,就出租的土地进行协商,通过签订长期土地出租契约来解决潜在敲竹杠问题。这是因为土地是一种质量稳定的投入要素,而预期的质量变化非常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即使在没有纵向一体化的情况下,一项长期租赁契约也是可以使潜在敲竹杠问题最小化的,这的确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1919年费希尔车身公司和通用公司签订了一项长期排他性交易契约,这项契约就与我们上面提到的契约类似,该契约签订的意图是为了在没有纵向一体化[1]的情况下,避免潜在敲竹杠问题。为通用公司生产汽车车身,费希尔车身公司需要配置专门适合通用公司的冲压机和模具,从而它不得不针对这两项产品进行专用性投资,由此就产生显著的潜在敲竹杠问题。这是因为费希尔车身公司投资后,通用公司就可以减少购买量,甚至以终止合作为借口,威胁费希尔车身公司下调价格,从而从投资中榨取准租金。但是,通过签订排他性交易契约,规定通用公司在十年内必须从费希尔车身公司购买所有密封金属车身,这样就会限制通用公司在这方面威胁费希尔车身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契约安排减少了费希尔车身公司对通用公司声誉的依赖,并鼓励费希尔车身公司进行专用性投资。
尽管十年期排他性交易契约安排可以保护费希尔车身公司,使它免受勒索的威胁,但是,这样却会产生通用公司被勒索的潜在可能。这是因为,根据契约,通用公司不能向别的企业购买产品,这样,费希尔车身公司就可以通过涨价或降质,从中获利。在契约中,为了保护通用公司免遭反向的潜在勒索,双方详细制定了一个定价公式,规定在十年内购买价格只能维持在竞争水平上。此外,为了进一步最小化通用公司受到潜在勒索的可能,契约也要包括最惠国条款(most瞗avored nation provisions),这样,向通用公司索要的价格,不能比费希尔车身公司卖给其他汽车生产商“类似”产品的价格高很多。这样一则“价格保护”条款之所以可以避免敲竹杠,是因为给任何一个买者的出售价格的升降都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买者。因此,因专用性投资或契约承诺而被“锁定”(lock in)的长期买者,可以利用卖方销售新的获利产品的需求来保护自己。
尽管长期契约安排中有明确定价和价格保护条款,但是敲竹杠发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这是因为不能把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因素都在契约里加以规定。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而且强制执行的契约也不可能就所有的因素做出规定,因此,在不同程度上契约必然是不完全的。交易者也就有可能利用契约去勒索交易的另一方。例如,在上述建造房屋的案例中,尽管签订长期土地租赁契约,土地所有者还是能够勒索房屋所有者,比如,土地所有者可以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通过控制水的供给,或者不建造挡水墙,从而导致房屋下的土地受到侵蚀,或者宣称要进行修理而关闭道路,从而威胁要限制人进出那所房屋。
即使契约是不完全的,交易双方的声誉也会限制敲竹杠威胁在经济上的可行性(economic feasibility)。双方声誉的状况和试图勒索对方的交易者承担的成本恰恰规定了契约关系的“自我执行范围”(self瞖nforcing range)。交易双方进行专用性投资和通过某种方式制定契约条款,来做出契约安排,这样他们就会处于不会出现勒索的“自我执行范围”中。但是,存在市场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比如,对于某一方而言,准租金有出乎意料的增长),因此,尽管声誉会受损,但是这可以从对另一方的勒索中得到补偿。[2]
例如,在费希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的案例中,费希尔车身公司生产的封闭金属车身的需求量急剧增长。1919年,双方就汽车的主要生产程序达成协议,这种汽车用的是手工制造的、木质结构为主的敞开式车身。而封闭金属车身则是一种根本性的创新。封闭金属车身的需求量得到迅速增长,截止到1924年,这种车身就占通用公司汽车生产中的使用量的65%以上。[3]需求的改变使契约安排超出了“自我执行范围”,并且使费希尔车身公司勒索通用公司变得有利可图。
尽管费希尔车身公司能够利用契约安排的诸多不完全条款,比如交货时间或质量特征,但是,费希尔车身公司要想有效敲诈通用公司,需要采用相对低效的劳动密集型技术,并且不能在靠近通用公司装配厂的地方建造车身生产厂。[4]在费希尔车身公司看来,敲竹杠机制对利润的增长有好处,这是因为,契约价格条款将价格设定为“可变成本”的117.6%,也就是在费希尔车身公司劳动力和运输成本上再附加176%的利润。预期利润的设计是为了弥补预期的资金成本,而这些成本很难从给通用公司的发货中分离出来单独计算,因此,契约的定价公式不能弥补这些成本。契约也许会显得不完全,但它只是事后不健全(deficient ex post)。如果需求不是如此快速增长,与最惠条款相关的费希尔车身公司声誉(也就是,丧失未来与通用公司和某些其他汽车生产商的生意)也许就会有效地约束费希尔车身公司的行为。但是,需求的急剧增长如果超出了“自我执行范围”,就会刺激费希尔车身公司对通用公司实施短期敲诈,即使要以放弃未来新的销售量为代价。
费希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案例说明,用长期契约和交易者的声誉约束交易双方,能够阻止敲诈问题的发生,并且能够激励专用性投资。但长期契约中也会产生敲诈。因此,如科斯断言的那样,市场中长期契约和交易者的声誉可以“有效控制机会主义行为”,具有误导性。尽管科斯的断言是正确的,但是更全面的分析必须认识到交易者的声誉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事实上,契约实际会制造而不是解决敲竹杠问题。费希尔车身公司为了避免通用公司的潜在敲诈,采用了长期的、含有固定价格公式的排他性契约,而这又导致了费希尔车身公司对通用公司较大的潜在敲诈的可能。旨在保护费希尔车身公司的契约所产生的敲诈问题比通用公司从费希尔车身公司专用性投资中获取准租金的问题要严重得多。尽管签订约束性契约条款可以节约有限的商标品牌资本,并减少超出“自我执行范围”的可能,但是,如果现实中事情的发生超出“自我执行范围”,长期契约条款的严格性可能会产生更严重的敲诈。为了避免这种严格性,交易者会故意使其契约不完全,如果市场情况变动,他们自己会找到应对的方法。
费希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的案例中,契约导致的潜在敲诈和严格的事后不完全条款伴随的成本,都强有力地证明了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敲诈问题会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包括:契约谈判中消耗的真实资源成本以及为制造敲诈机会和实施敲诈而进行再谈判的成本。交易双方将寻求各自的信息优势,并努力就能产生敲诈的事前契约条款进行谈判,也就是,那些对一方有利的不合适条款暗示着有可能出现事后情况。一旦这些有利于一方的不合适条款出现,交易一方将会在再谈判中消耗真实资源以使另一方相信确实存在潜在的敲诈。在费希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的案例中,再谈判的交易成本由下列成本构成:与错误车间地点相关的成本、纵向一体化前资本密集度较低所导致的生产成本。[5]
与使用长期契约相关的这些交易成本,表明了对企业专用资产投资更可能导致纵向一体化的理论原因。专用性投资产生了签订长期契约条款的需求,反过来,这些条款也就意味着,与契约产生敲诈的可能性相关的导致租金消散(rent瞕issipating)的交易成本。如果没有专用性投资,就不必使用长期契约,签订现货契约就可以解决问题。由于纵向一体化导致的成本,通常是一种与专用性投资水平不相关的激励型成本,因此纵向一体化的水平更有可能比专用性投资水平高。专用性投资水平越高,利用市场的潜在成本就会更高(这是因为必须设计更为清晰和严格的契约机制来保护专用性投资),从而通过纵向一体化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也就会更大。
2蔽镏首时居肴肆ψ时
当费希尔车身公司敲诈通用公司时,通用公司以有利于费希尔车身公司的条件,获得费希尔车身公司拥有的股票。这就是双方纵向一体化所采取的形式。那为什么通用公司不一次性付现金给费希尔车身公司,并且重新进行谈判以修订模糊条款,使未来未预期到的重要事件不会使双方的关系脱离“自我执行范围”呢?一个原因就是,当费希尔车身公司潜在的敲诈问题牵扯到通用公司整体的专用资产投资时,封闭金属车身需求量的变化使费希尔车身公司成为了通用公司的更为重要的专用性投入供应商。原则上讲,由于事后不合适契约,费希尔车身公司有可能对通用公司整个汽车生产和分销组织进行敲诈。大量的潜在敲诈意味着,当通用公司想极力保护自己以避免被敲诈,而费希尔车身公司则尽力利用这种敲诈的可能时,反复的契约谈判和再谈判过程将会产生极其巨大的租金消散的交易成本。
纵向一体化似乎能通过消除交易的另一方(second transactor)而避免这些交易成本。对物质资本的案例而言,这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房屋建造—土地所有权的案例中,根据定义,敲诈会随着纵向一体化的出现而变得不可能。从这样的案例中,我们能得出明显的结论,那就是,当潜在敲诈也就是从企业专用性投资榨取准租金的可能性较大时,纵向一体化更有可能被采用。如乔斯科(1988)令人信服地证明,考虑到获取企业专用物质资产所有权的经济动机,这种分析有重要的经验相关性。
但是,在诸多现实中的例子中,重要的企业专用性资产不仅包括物质资本还包括人力资本。[6]因为专用性人力资本是为法律上独立的人所有,为那种可能在任何可选组织安排中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人所有。因此,纵向一体化并不能消除另一方交易者和敲诈问题。在此种情况下,究竟能从纵向一体化中获得多少好处还是不清楚的。
若想在人力资本存在的情况下,理解从纵向一体化中获取的利益,则所要分析的经济问题不是拥有还是出租资产(像我们在房屋建造—土地所有权的案例中所描述的那样)的问题,而是像科斯从本质上描述的那样,是生产还是购买投入要素的问题。前者研究的经济问题只能适用于物质资本,而后者的描述则适用于人力资本。当一个企业从市场上购买投入要素时,通常它并不拥有生产这种要素的物质资本(例如企业办公室所在的大楼)。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生产而不购买投入要素的公司,通常和企业专用性人力资本有着一种特殊关系。
通过再次思考费希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案例,对这些问题加以关注。如果敲诈问题是由通用公司—费希尔车身公司对专用性物质资本进行的投资引起的,而与费希尔车身公司的人力资本毫不相关,那么,通用公司就可以通过拥有物质资本来解决问题。通用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冲压机和模具,并让费希尔车身公司使用这些物质资本来为自己生产汽车车身,从而能够在利用费希尔车身公司生产车身的成本优势的同时避免敲诈问题。[7]
使用这种方法产生的问题是,通用公司—专用性物质资本投资的范围可能要比仅对模具和冲压机的投资大得多。例如,有些车间中的辅助物质资本投资和相关车间选址问题必须由费希尔车身公司来完成和解决,还有通用公司要向费希尔车身公司保证对其设施的持续需求。这些问题可能要通过契约来解决。通用公司为了避免契约的严格限制和事后不完全条款带来的敲诈问题,它就要拥有所有的物质资本,并只能与费希尔车身公司订约以控制其运作。然而,由于费希尔车身公司使用通用公司资本设备,因此,这种安排将会导致边际扭曲(marginal distortions),如果仅在专用性物质资本投资的基础上研究敲诈问题,则似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生产汽车车身所需的专用性投资包括费希尔车身公司的人力资本投资,而根据定义,这些不能被通用公司控制。通用公司可以通过对费希尔车身公司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继而要求得到长期固定价格的契约承诺,从而防止以下情况出现:如果通用公司给费希尔车身公司的支付额不等于从人力资本投资获得的准租金,费希尔车身公司就会以终止合作关系相威胁。从使费希尔车身公司成为“雇员”而不是独立订约者的意义上来讲,纵向一体化并不能消除潜在敲诈。即使在通用公司实现了纵向一体化之后,与物质资本相对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可能仍为费希尔车身公司所有。那么,交易者所采用的必然不是所有权变更,而是带有严格性和潜在敲诈问题的长期契约安排。[8]
因此,根据定义,假如不能拥有人力资本,那费希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的纵向一体化是如何减少敲诈问题的呢?与物质资本的情况相对,纵向一体化并不能使费希尔兄弟消失。纵向一体化后,通用公司就不再从费希尔车身公司购买车身了。因为在这之后,通用公司就会在费希尔车身公司的帮助下“生产”车身。但是,使费希尔兄弟成为雇员,与他们作为独立订约者相比,就能从实质上改变问题吗?即使通用公司现在能拥有工厂,并假设能让费希尔车身公司按照通用的意愿为工厂选址,但是费希尔兄弟成为雇员管理者后,仍然具有敲诈通用公司的能力:可以利用其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威胁通用公司在某些领域做出调整。
3弊魑企业所有权的纵向一体化
尽管使用雇佣契约而不是独立签约者安排意味着有重大法律差异,因而对签约过程就会有不同约束,如雇主终止契约的难易和雇员应具有的忠诚度,但是,我还是同意科斯的观点,雇佣契约并不代表企业本质。[9]费希尔车身公司从独立签约者到雇员的转变不能解释通用公司从纵向一体化中获得的好处。
纵向一体化不仅使费希尔兄弟成为通用公司的雇员,而且也将费希尔车身公司的雇员变成了通用公司的雇员。通用公司通过取得费希尔车身公司的所有权,包括该公司雇员的所有劳工契约和该组织包含的所有汽车制造知识,从“购买”车身转向自己“制造”。从拥有公司相互依赖的劳工契约以及雇员团队包含的企业专用性知识这种意义上说,公司的所有者真正拥有了公司的人力资本。[10]
即使包括人力资本,纵向一体化也能解决潜在敲诈问题,因此,利用一体化并未减少交易者的数量,这是因为涉及生产性团队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例如,如果我们对费希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案例进行思考,就会发现,费希尔兄弟不可能拥有所有与专用性人力资本相关的信息。更有可能的是,信息被费希尔车身公司整个雇员团队所拥有,并且这些信息渗透在费希尔组织结构中。纵向一体化不仅仅使费希尔兄弟从独立的签约者变成雇员,而且也将费希尔组织的所有权和一套相互依赖的劳工契约转交给了通用公司。
这种权利转移后不出现敲诈问题的基本原因是,与大量实体进行合谋是困难的。如果关键雇员仅有一个或几个,那么他们就能以离开公司(在商业机密和声誉偷窃(goodwill theft)方面受到法律约束)为借口来要挟公司,从而控制该公司。但是,如果存在诸多这样的关键人物,通常情况下,公司还会很安全。因为,如果雇员工资的增长不足以反映组织资本准租金的水平,则所有人就会以同时离开相威胁,这通常并不可信。在纵向一体化后,费希尔兄弟利用让所有的雇员离开原公司,重新去新公司上班这种手段,也不能再敲诈通用公司。因为一般来说,这在经济上不可行,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上也不可行。正是从拥有团队规模的组织的意义上讲,包含人力资本资产所有权的纵向一体化与包含物质资本资产所有权的纵向一体化相类似。
我们的分析意味着,费希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的一体化与土地—房屋案例相类似。通过与费希尔车身公司一体化,通用公司获得了费希尔车身公司的组织资本。这种组织寓于费希尔车身公司雇员的人力资本中,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它要大于人力资本各部分总和。雇员可以流动,但是组织却可以保留过去的试验记忆和一些怎样达到最优的技术知识(也就是,如何制造车身的技术)。这种组织资产被看成是一架名为费希尔车身公司的大机器。当这架机器为费希尔兄弟所有时,则有必要签订一份清楚的汽车车身供给契约,事后证明这会导致重大的敲诈问题。通用公司通过纵向一体化购买这台机器(费希尔车身公司)而避免了这些契约困难,并且从消除车体供给契约的意义上说,消除了第二个签约者(费希尔兄弟)。[11]
4弊橹所有权与投入协调
科斯也许更同意这种观点,即将企业作为一个组织来考虑会更有用。他认识到,不是单个雇员,而是合作劳动投入代表着企业关系。“雇主—雇员之间的契约接近企业关系,但是……全面的企业关系将不会产生,除非签订几个这样的契约使一些人和事物相互合作。”(1988:lecture 3)
但是,科斯强调的并不是作为组织资产所有者的企业的作用,而是作为合作性投入(cooperating inputs)的协调者和控制者的企业的作用。科斯说,人们必须把企业理解为“运作生意”,并且,有关机构形式的经济问题涉及一个“成本比较的问题,也就是将协调公司内生产要素的行为的成本和市场交易或其他公司为取得相同效果而运作的成本进行比较”(1988:lecture 3)。科斯就是把投入要素团队的协调这一概念归结为企业本质。
核心签约人在一系列关联契约中充当枢纽的作用,通过协调,消除了假定处于末端的个人间签订契约的必要性,而核心签约人的概念似乎能提供理解企业本质的一些新的视角。正是从团队协调控制的意义上讲,市场关系减少并被管理决策所取代。这个概念与科斯观点相一致:纵向一体化后市场交易数量减少(1988:lecture 3)。但是,每一位从市场上购买要素并投入到最终产品中去的交易者,被认为是一系列契约安排的枢纽。而各种单独的投入要素的供给者之间并不需要有任何契约安排。尽管纵向一体化似乎能消除合作要素投入之间契约安排的必要性,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
遗憾的是,在考察交易者是选择采取企业还是市场安排形式时,科斯在1937年以及现在都错误地将运用市场机制的成本等同于发现价格、执行契约的狭义的交易成本(1937:390-391;1988:lecture 3)。但是,纵向一体化暗示,即使存在,在这些运输和契约执行成本方面也只有少量的节约。组织所有权本质上减少了最多只由一个组织执行的契约数量。通用公司还必须与费希尔车身公司所有雇员签订单独契约。如果费希尔兄弟继续留任,那么必须签订两个新的雇员契约,以替代过去签订的独立签约者车身供给契约。如果费希尔兄弟离开,则签订的契约数量不超过一个。
纵向一体化改变的是契约安排的本质,而不是使契约数量减少。取消的那个契约使交易双方间产生了新的关系。通用公司不必再事先详细指明生产的条件(例如,车身生产工厂的位置,资本密集度,交货时间等等)和价格。虽然事实上,通用公司能将这些条件写在内部部门间的文件上,并没有节约墨水成本,但是这些文件在契约法上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法律约束的缺乏会使契约的灵活性增加,从而会使契约敲诈的可能性减少。通用公司和费希尔车身公司不必花费真实资源去找出生产关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事先制定相应的对策。绝大多数列出的情况是极不可能发生的,而且,通过一体化,通用公司可以一直等待未来状况的出现,才采取下一步的对策。如上所述,通用公司和费希尔车身公司不仅节约了在制定事先对策中为寻求信息优势所耗费的交易成本,而且也可以避免在出现与事先契约条款不符的市场状况时进行再谈判所要耗费的实际资源成本。与契约的严格性和随之产生的潜在敲诈不同,这种关系能灵活应对未预期到的市场状况。
虽然包括科斯在内的一些评论者,将纵向一体化导致的灵活性的增加视为协调或“支配”投入要素的能力的增强。但是我不认为,将这种能力看作一个企业的核心特征是有用的。对投入要素的支配既不是定义一个企业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其必要条件。例如,一个集团企业可以不用去支配另一个企业的投入要素而拥有那个企业(那个企业的组织资产)。另一种情况是,每个周末我能让我的花匠按照我的意愿去做事,但是我并不需要拥有一个园艺企业。如果花匠有一群工人,他就可以让他们来完成我的命令,因而,恰恰是他拥有了一个组织意义上的园艺企业。根据我的意愿,我可以详细指明我需要哪种专用性的服务,但是,我只是从市场上购买了这种专用性的服务,而这种服务是由花匠来提供的。
只要交易双方不进行专用性投资,投入要素的支配就可以通过市场来完成,因此,也就不需要长期契约。从原则上讲,在竞争市场中现货契约可以为完美合作及支配合作要素提供一种机制。例如,一个面粉厂的业主可以签订小麦供给的现货契约,并且可以随着他的需求量的改变,非常灵活地改变需求量和质量。这个业主在市场中(即“支配”生产者供给)可以要求获得数量更多或不同质量的小麦,而不用担心任何敲诈。
但是,绝大多数市场关系需要交易专用性投资,因此,存在出现敲诈的可能。例如,一位杂志出版商想改变某期杂志的发行量(出于想突破最近销售记录的考虑而增加出版数
量)。因为交易专用性投资的存在,所以在完全自由竞争现货市场中不能购买到杂志印刷的服务。如果出版商可以从一个独立印刷公司购买到印刷服务,那么印刷者就能以某方面未获支付为理由而拒绝被“支配”。因为潜在敲诈的存在,对特定偶然事件和支付安排进行规定的长期契约就会得到运用。但是,这些契约条款一定是不完全的,正如我们在费希尔车身公司—通用公司案例中所看到的,这些条款也许会导致更大的潜在敲诈的产生。
交易专用性投资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也存在于那些没有明显专用性物质资本投资的案例中。即使是购买小麦,更换供给者的成本也是很高的。寻找新的供给者、检验产品质量和服务(交货时间、可靠性等),这些都需要花费时间。与此相似的是,小麦供给者也必须弄清特定面粉厂业主的支付习惯、运货要求、工作计划等等。因为交易者针对特定供给者进行专用性投资,所以现实世界的需求曲线从来都不具有完全弹性。然而,认识到以下这一点很重要,即如果交易专用性投资不重要,那么现货契约就可以被使用,而交易者将完全有能力“支配”市场中的合作性投入(cooperating inputs)。对这一观点加以分析就可看到,对生产过程中投入要素进行协调或“支配”,不一定需要采用纵向一体化的方式。
5苯崧
考虑到交换关系中专用性投资的存在,交易者必须决定是使用长期契约还是纵向一体化,来解决敲诈问题。采用纵向一体化,要充分认识到某种程度上的激励减少和科层增加导致成本增加的可能性。我在这里已讨论过另一种情况——由长期契约所导致的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科斯强调的签订契约条款带来的“墨水成本”,而是在交易者试图避免、创造或实施不完全长期契约中暗含的敲诈,而不断进行谈判和再谈判的过程中产生的巨大租金消散成本。
虽然与长期契约安排相比,纵向一体化可能意味着支配合作性投入要素的能力会增加。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体化企业实行一体化的基本经济动机。通过组织资产所有权转移实现的纵向一体化,使得交易者避免了专用性投资所导致的潜在敲诈的交易成本。交易者是否将纵向一体化作为特定潜在敲诈的解决方法,依赖于这些专用性投资的数量,以及与此相关的签订长期契约的能力——这种长期契约能灵活地追踪市场形势变化,而不会产生另一种替代的潜在敲诈。由于签订和使用长期契约的能力部分依赖于潜在的市场不确定性、交易者信誉的水平,因此这些因素也将影响着纵向一体化实行的可能性。
对实行纵向一体化动机的分析,与科斯50年前就认识到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即企业内部交易与来自市场的交易有本质不同。仅仅将企业看作“契约的联结”(这个概念的形成源自科斯对企业和市场基本差异的理解)[12]是不完全的而且令人误解。我同意科斯以下观点:区分企业间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是一种有用的分析,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区分。企业不仅仅是由诸多清楚或模糊的特定契约组构成,它的构成还包括有价值的团队资产、处理信息的完善机制以及控制力。通过巩固某企业控制的这些组织资产所有权,纵向一体化消除了对一个基本契约的需求,并且形成了更灵活的指挥生产的能力。因此,纵向一体化显著地减少了潜在敲诈,同时产生了一系列重要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