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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作业标准
第一条: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要有
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和更换。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
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
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第三条: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
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
10mg/m3
。第五条: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建立三班巡检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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