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
嘉诚房地产公司在某市开发一楼盘,在项目旁建了一个两层结构的临时建筑,经过装饰后,第一层作为临时售楼处,第二层作为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项目完成销售后,该临时建筑将会拆除。
那么,该临时建筑在税收缴纳上该如何处理呢
?一、房产税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
(1986)8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
号)第三条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
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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