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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1
    (朱奇)

全面准确地定义和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是渐进式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如何定义和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

可以这样定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的内涵: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种通过确定人与物(生产资料及其被使用过程中的产出物)的关系来确定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全部具体法律所构成的制度系统,是在一定的生产力状况下所内生的关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排他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完整法律形式。从生产资料语义指向人的角度看,作为社会共同体代表的国家是法律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即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语义指向人之一,自然人或团体也是法律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即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语义指向人之一,现实中的所有权一定是多个语义指向人的混合所有权,权利程度的大小是划分谁是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谁是第二顺序语义指向人的标准。

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定义突出强调两点:

第一点,按照这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定义,实际上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绝对无限制的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最终表现为制度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总是在使用权或收益权或处分权方面都有某种程度的限制性规定,这一定程度的限制性规定实际上就是对绝对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一定程度的剥夺。换句话说,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实际上是不同主体的一定程度的混合的所有权。不同的混合程度是区分混合所有制的主要性质的标准。

尤其在我们所处的现代社会,由于分工和合作所导致的人类行为的公共性越来越显著,人们能感知到的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的各种经验材料日趋复杂。许多主体并非语义指向人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如国家等公共主体),但是,其所拥有的对生产资料运用过程和运用成果的支配权、收益权已经大到我们再也无法忽略或无视的程度。在现代条件下,如果我们还想让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概念符号包容全部与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收益权、占有权相关的经验材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还想在科学的意义上继续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概念符号,我们就必须在更严谨、更辩证的意义上重新界定它的内涵。

第二点,在我们所处的时代,现实社会中的所有制应该理解为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理解为一个关于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完整和具体的制度系统。传统的产权语义指向(即归XX所有)是所有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二、如何正确理解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资料私有制

按照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所有制从宏观角度看只有两个标签,要么是公有制,要么是私有制,尽管公有制或私有制本身还可能被定义为多种具体形式。至于一些人所定义的混合所有制(如股份制等)也仅仅是从静态意义上来看待一个可以被分割的客体的多个占有主体,与我们现在探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同一个逻辑层次的范畴。

按照更辩证一些的思维方法,所有制既没有纯粹的私有制,也没有纯粹的公有制,一个客体哪怕在语义指向上完全归张三所有,张三也不拥有对该客体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权和收益权,从而也不拥有对该客体的完全的、绝对的占有权。

例如,国家可能会限制张三在某些领域使用该客体,或者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似乎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再如,李四由于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具有某种不可或缺的技术地位而额外得到一部分似乎原本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再如,一群人由于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具有密不可分的合作性而导致他们逐步具有了某种社会行为一致性,而他们的社会行为一致性以及他们的整体不可或缺性也能使他们额外得到一部分似乎原本应该属于张三的收益。

只要上述国家、团体、自然人等主体在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那种内生要求上升为国家法律形式,它们就也都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语义指向人。

现实社会的所有制历来如此,区别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地域,法律形式使国家主体对私有产权的“强占”的程度以及各个私人、团体对私有产权的“强占”的程度不同而已。传统的所有制概念以及标签式的公有制、私有制的划分与现实相比是有误差的。在早期这种误差是可以容忍的,到了现代社会这种误差则是不能容忍的,它会误导人们的涉及制度变革的社会行为。人们本来可以根据现实状况通过制度设计来改变公有或私有的程度,从而来把握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在国家、个人、团体之间划分的分寸,但是,标签式的所有制的概念系统则完全把人们引向极端的制度革命。结果只能是以一种不合理的制度系统取代另一种不合理的制度系统。

从生产力发展效率的角度看,作为社会共同体代表的国家是一种行为非常简单化的虚拟人,行使所有权的最有效方式是限制性制度系统和诱导性政策系统,它适合于在极少数经营行为比较简单、经营决策主要由限制性制度构成的领域做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自然人则适合于在占绝大多数的经营行为比较复杂、经营决策灵活多变的领域做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

完整的所有制系统必须是关于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和第二顺序语义指向人等多个语义指向人对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现实的和完整的所有制是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和第二顺序语义指向人等多个语义指向人的混合所有权,仅仅笼统地确定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例如仅仅笼统地确定一个客体是属于国家所有或自然人所有,或者仅仅笼统地确定一个客体是属于张三所有或李四所有,是明显的片段思维的结果。

在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下,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与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仅仅处理人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直接关系,是关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强制性规定;后者处理的则是人与人的直接关系或人与其他物的直接关系。例如,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而国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是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再例如,国家征收企业增值税就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而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是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再例如,虽然基本农田的第一顺序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但是国家规定基本农田不得荒芜或用于工程建设也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

有人习惯于先把简单化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的所有权理解为所有制的全部内容,而把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私人产权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国家的制度管理或计划管理,这种把完整的所有制分割开来的思维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实践中极为有害,容易在观念上将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对立起来,还容易导致两种支配权在时间上不同步以至积累矛盾。当人们脑中起作用的是这种狭隘的所有制的概念系统时,面对所有制变革就往往只关注公有变私有或私有变公有,而不关注公有的不同程度和私有的不同程度的混合和搭配。当指望国家对支配权、收益权后续的介入来纠正偏差时,往往偏差已经过大。并且既得利益者会受维护狭隘所有权意识的驱动而竭力抵制纠正。这会频繁地导致社会共同体的群体对立和无序。

三、突变式改革的理论基础

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仅仅强调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并在此基础上强调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严格界限。

人们当初把人类现实社会按生产资料所有制标准分为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层面是指为了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人类社会对冠以某种主义的生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追求以及实现追求的条件使该主义对社会的作用力日益显现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形态发展变化的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和内在力量。

第二层面是指这种内在要求或内在力量只有以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国家制度等予以制度化以后,才能完整地、系统地和稳定地表现出这种主义的全部内容和发挥出全部的作用。

显然,生产资料所有制含义的第一个层面是第二个层面形成、稳定和变化的“经济基础”,是直接内生于生产力状况的力量;第二个层面只是决定第一个层面能否充分地、现实地发挥作用的“上层建筑”。

生产资料所有制一方面是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其变化是由生产力的变化所决定的,具有某种内生性;

生产资料所有制另一方面还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是人为制定的,又具有某种外在性。

这就在理论上产生一个悖论: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随着生产力状况的变化而在不知不觉中经常变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政治法律形式其变化机理又具有人们自觉设计和相对稳定的特点。传统条件下的马克思主义把这个悖论称作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

如果从传统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出发进行推演,解决矛盾的逻辑路径只能是:压力-—-压力阀—-崩裂—-新的压力。生产力的变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变革压力,同时,现实经验材料表明,传统含义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现实法律形式并没有由于这个压力而相应产生变化。于是,传统推演只能把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解释为“压力阀”,在达到一定阀值之前,不管多大的压力下,“压力阀”都纹丝不动,而在达到一定阀值时,“压力阀”会突然崩裂。此时,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载体通过暴力夺权产生了政治法律形式上的生产资料第一语义指向人的突变,新的社会形态就产生了,新一轮矛盾积聚过程又重新开始。

四、渐进式改革的理论基础

显然,上面的从传统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出发所进行的推演,不是一种全面、彻底的辩证推演,如果生产力的变化对经济基础范畴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产生的变革压力可以渐变,为什么上层建筑范畴内的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却不可以渐变呢?是传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导致了这种半机械、半辩证的逻辑推演。如果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全部内涵,我们的确无法在法律形式上搞“一台机器属于张三又不属于张三”的辩证法,进而导致法律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不可能随着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压力变化而适时渐变。

如果从我们刚刚在上面描述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的新内涵出发进行推演,理论上则多了一条解决矛盾的更加辩证的途径: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包括了涉及收益权、支配权、占有权调整的全部具体制度,复杂多样的生产力的变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所产生的变革压力在达到一定阀值之前,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阶级载体就可能会通过公民化的方式获得一些政治法律权力,而这样的政治法律权力完全可能导致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中某几项法律形式上的变化,尽管此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可能依然没有变化。而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系统中某几项法律形式上的变化完全可以视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渐变。
(参考文献《思维方法高级教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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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5 12:53:56
虽然当时理论未能先行,或者说理论落后于实践,但是回过头来看,在理论上能否解释得通,似乎也不是毫无意义。理论圈的人需要用这种实践来检验自己的理论是否能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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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时前
我写过一本书稿,在引言里就明确了,意识形态之争是没有意义的,制度有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激励人,是否完成社会要素的循环甚至是自循环,应当从制度本身出发也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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