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生产批发进口零售环节。
2. 增值税征税范围特殊项目: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征;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的销售业务和寄售
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征; 集邮商品(邮票、首日封、邮折)的生产以及 邮政部
门外 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应征;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个人,征增值税;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
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除外; 将 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将 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进 的货物 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无偿
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
4. 增值税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组织无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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