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机制的理解与适用
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知识正处于转型时期,刑法学派分化林立,学术争鸣使得我国刑法学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窠臼。作为刑法学基本问题之一,犯罪概念更是成为各刑法学派“著作立说”的必争之地。
作为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法条表述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起初,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仅在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下尝试对“但书”条款出罪司法实践进行语境分析,主要侧重于“但书”条款的应然功能,并未将“但书”实践效果及刑法整体性结构进行探究。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一项特色立法条款,它既是立法者写给自己的“宣誓性条款”,也是间接指引司法活动的“指引性法律规则”。对于“但书”的理解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可回避的话题,更是正确适用“但书”出罪机制的基本前提。
随着我国刑罚轻缓化改革的推进,“但书”出罪机制再次成为学理界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有学者认为,“但书”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也有学者认为,“但书”作为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彰显着刑法的谦抑性,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
在司法实务界,适用“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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