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大队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矿山救护大队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 条 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权负责。
第2条 组织编制大队救护技术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第3 条 参与审查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4条 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各项工作。
第5 条 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第6 条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抢救指挥部处理事故方案的制定;
(2)和大队长一起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
二、责任追究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根
据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7 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的;
第8条 没有严格审批技术措施,导致从事安全技术工作发生事故的;
第9 条 因失职、失误,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救灾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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