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
(以下简称“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规范废旧物资的认定、回收、保管、再利用和处理等行为,促进职工廉洁从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甬港股份物资
[2012]74
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废旧物资分类和管理原则
1。废旧物资是指在维修、更新改造过程中经报废、淘汰、更换、剩余下来的尚有一定价值的物资及需作无公害处理的有害物资。主要包括: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以及其他有价值或有害物资.
2。公司废旧物资实行“集中回收、利用优先、比价处理"原则。
3.在废旧物资按规定回收结束前,由原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二、废旧物资回收职责划分和认定
1。安全技术部负责废旧物资认定、回收、登记、分类、保管、内部利用和对外处理工作。
2。财务(审计)部负责废旧物资出售后资金收取及财务处理.
3.党群部负责对公司一次性处理废旧物资
1万元以上招标、评标或拍卖处理程序的监督.
三、废旧物资的回收
1。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对已经认定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原使用部门凭《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将报废设备送安全技术部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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