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管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水务、绿化、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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