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登记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监、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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