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
(1)凡在石油化工企业内禁火区域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应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
1h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在正常运转
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4)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
中的“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栏中的安全措施确认,各单位可根据具体的情况
,结合所管辖专业分别指定工艺人员、安全人员、设备人员、电气人员等相关人员先行确认并进行签字
。(5)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
(一个用火地点
)、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人(用火监护人
),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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