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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加强保护女员工
的健康问题
女性与男性有不同的生理解剖特点,而且还要承担孕育第二代的任务。因此,为了保护女员工
及其后代的健康,必须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女员工
的劳动。
(1)严格贯彻执行和落实国家
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于
1995
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法》中,规定禁止女员工
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不得安排女员工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部也于
1990
年1月颁布了《女员工
禁忌劳动范围的有关规定
》。规定女员工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
;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连续负重
(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0牛顿,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250牛顿的作业。
规定女员工
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I级以上的作业。
规定已婚待孕女员工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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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护女职工的健康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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