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救助设施完善制度
农村救助设施完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158号)、《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云民保〔〕2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贫困家庭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相适应。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市常住农村户籍的农村贫困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救助对象:
(一)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
(三)因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常年生病导致贫困的农村家庭成员;
(四)在校突发重病、大病的农村户籍学生;
(五)因患大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户;
(六)因受他人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但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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