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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一、案例回顾:一场手术后的理赔困局

2023年6月,江苏居民李先生因持续腹痛与腹泻加重前往三甲医院就诊。经肠镜检查及组织病理学活检,确诊为“溃疡性结肠炎(全结肠型)”。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血便、高热、脱水以及电解质紊乱等危重表现。医生评估后判断其已进入急性暴发性阶段,保守治疗无效,遂于7月初实施全结肠切除术,并行回肠造瘘。

术后不久,李先生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然而不到三个月,他收到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虽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这一条款约定条件”。

保险公司进一步指出,“系统性症状体征”的描述不够具体,且对病理报告是否足以支持“急性暴发性”的认定提出质疑。

面对完整的病历资料和彻底的外科干预,李先生难以理解:为何仍被拒赔?

此类案件并非个案。在执业过程中,我曾处理过多起类似纠纷——患者承受巨大身心痛苦与高额医疗支出,却在理赔环节遭遇重重阻碍。作为曾审理数百件保险纠纷案件、并担任过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从业者,我可以明确指出:这并非医学诊断问题,而是合同解释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冲突。

要破解此类困境,必须回归保险合同本身,厘清其中关于疾病定义的逻辑结构,掌握对抗不合理拒赔的法律依据。

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在保险条款中的定义解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严重溃疡性结肠炎”被列为轻度重疾之一,其标准定义如下: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依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进行诊断,且已实施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该定义包含五个核心要素:

  • 临床类型:必须为“急性暴发性”;
  • 病变范围:需累及“全结肠”;
  • 症状表现:存在“严重血便”及“系统性症状体征”;
  • 并发症要求:伴随“致命性电解质紊乱”;
  • 治疗方式:已完成“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从字面看,该定义看似清晰具体,实则暗藏争议空间。尤其是“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系统性症状体征”等术语缺乏统一量化标准,极易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此定义源于行业规范,而非临床诊疗指南。其制定初衷在于控制精算风险,服务于保险运营逻辑,而非完全贴合现代医学实践。

例如,在临床实践中,“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的诊断依赖内镜、影像、实验室指标及医生综合判断;而保险合同却将“组织病理学特点”作为必要条件,这一点在紧急手术中往往难以即时满足。

在我担任员额法官期间曾审理一起高度相似案件:一名女性患者因中毒性巨结肠导致穿孔,紧急接受手术,术中无法取样送检,术后恢复期才补做活检。保险公司以其“病理证据滞后”为由拒绝赔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理由是:不能以形式化要求否定实质性的医学事实。

这一裁决揭示了一个深层矛盾: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定义常常滞后于临床实际,过度强调文字限定,忽视急重症救治的真实流程。

此外,尽管该病症被归类为“轻度重疾”,其所带来的身体损伤、生活质量下降和社会功能丧失却极为严重。一次全结肠切除意味着终身佩戴造口袋、饮食受限、心理负担加重等长期影响。这种现实与保险产品宣传之间存在明显落差,也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动因。

三、如何判断是否符合“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理赔条件

面对复杂晦涩的条款表述,普通投保人通常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标。结合多年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总结出一套实用的“四维核查法”,帮助大家系统评估自身情况,判断是否具备理赔基础。

维度一:诊疗过程是否涵盖全部关键要素

建议对照以下五项内容逐一核对病历材料:

  • 是否有明确记录提及“急性暴发性”或“重度活动期”?
  • 肠镜或影像报告是否显示“全结肠受累”?
  • 出院小结中是否存在“严重血便”“发热”“体重骤降”“贫血”等系统性表现?
  • 血液检测结果是否提示低钾、低钠、酸中毒等危及生命的电解质异常?
  • 手术记录是否明确记载为“全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

需注意,“致命性”并不等于必须入住ICU或达到危重症监护标准。只要检验报告显示显著异常且已威胁生命安全,即可主张符合该条件。在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客户血钾一度降至2.6 mmol/L,虽未进入重症监护室,法院仍认定属于“致命性电解质紊乱”。

维度二:病理报告是否存在缺失或延迟

如前所述,部分医院在急诊手术中无法立即完成组织送检。此时应重点收集以下材料:

  • 手术前后的病理申请单;
  • 病理报告出具时间与手术时间的关系说明;
  • 主刀医生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术中所见符合溃疡性结肠炎典型病理变化(如弥漫性黏膜糜烂、假息肉形成等)。

在我参与的一起仲裁案件中,尽管病理报告晚于手术两周才出具,但我们提交了术中照片、快速冰冻切片意见及主任医师证言,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可“事后补证”的合理性。

维度三:术语表达是否存在歧义。

在实际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常以病历中“未出现急性暴发性”这一表述为由拒绝赔付。然而,在医学临床实践中,“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往往通过“重度活动期”“难治性”或“激素抵抗型”等专业术语进行替代描述。这些术语虽措辞不同,但所指的病情严重程度和临床处理方式高度一致。

权威医学文献可作为有力佐证。例如,《中华消化杂志》2022年发布的《炎症性肠病诊断与治疗的专家共识》明确指出:“重度溃疡性结肠炎即相当于急性暴发性,需立即评估手术指征。”此类行业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可在诉讼中作为辅助证据提交,增强主张的可信度与说服力。

维度四:是否存在格式条款争议。

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定义,属于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条款内容存在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面对诸如“系统性症状体征”这类模糊表述引发的争议,法院不会简单采纳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标准解释,而是结合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持续高热、食欲显著减退、卧床不起等症状,明显符合大众对“系统性损害”的普遍理解。

在曾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经历中,我深刻体会到:企业风控部门倾向于从严解释条款以控制赔付风险,而司法裁判更注重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的实现。因此,即便材料表面看似不足,也不应轻易放弃索赔权利。

[此处为图片2]

四、保险公司常见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策略

通过对大量重疾险拒赔案例的分析,针对“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拒赔主要集中于以下四类典型理由。以下是结合真实判例与法律条文的专业回应:

拒赔理由一:“未见‘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直接描述”

这是最常见的技术性拒赔点。部分保险公司坚持要求病历中必须明确记载如“低钾血症危急值”“代谢性酸中毒伴休克”等字眼,否则不予认可。

反驳观点:

首先,“致命性”本身是一个临床程度判断,并非依赖固定数值。依据《内科学》教材标准,血钾低于3.0 mmol/L属于重度低钾,存在诱发心律失常的风险;血钠低于120 mmol/L可导致意识障碍甚至昏迷。只要检验结果接近上述阈值,并伴有乏力、心悸、血压波动等相应临床表现,即可认定构成“致命性电解质紊乱”。

其次,患者可能因紧急补液治疗导致异常指标被迅速纠正,原始危重状态在后期报告中难以体现。此时应调取出院前最早的急诊化验单,还原入院初期的真实病情。某南方省份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不能因后续纠正而否定前期存在的危重状况。”

拒赔理由二:“病理报告未写明‘急性暴发性’”

一些保险公司反复强调“必须由病理报告确诊为急性暴发性”,试图将诊断权完全限定于病理科文本。

反驳观点:

其一,病理报告主要反映组织学特征,如隐窝脓肿、黏膜广泛溃疡等,并不承担临床诊断职能。“急性暴发性”属于临床综合判断结论,而非单纯的病理描述术语。

其二,临床诊断本就是基于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等多维度信息的整合结果。正如(2022)川05民终747号判决所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的,保险人应依约赔付。”同理,若出院诊断明确为“重度溃疡性结肠炎伴中毒性巨结肠”,即使病理未使用相同措辞,也应视为有效诊断依据。

拒赔理由三:“未同时满足所有四项症状,缺项即不符合”

部分公司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机械审查模式,声称必须同时具备血便、发热、电解质紊乱和体重下降等症状,才构成“系统性症状体征”。

反驳观点:

此种做法违背基本医学规律。每位患者的临床表现具有个体差异,不可能完全套用统一模板。判断的核心在于整体病情是否已达到需手术干预或重症监护的危重程度。

参考(2020)闽01民终2195号判决精神,当保险条款通过附加条件不合理地排除赔付可能性时,相关限制应被视为无效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以“缺少一项症状”为由拒绝赔付,实质上是在变相缩小承保责任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拒赔理由四:“未在指定医院就诊或资料不全”

部分保险产品设置“仅限三级医院就诊”等限制条件,或以“资料不齐全”为由拖延赔付进程。

反驳观点:

对于突发急症患者而言,在最近医疗机构先行救治是合理且必要的避险行为,不应因此丧失理赔资格。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仅需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材料”,并无法定义务穷尽一切手段获取全部资料。

我在法院参与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患者因当地无高级别医疗资源,先于县级医院首诊后转院。保险公司以“初诊医院非三级”为由拒赔。我们提交了区域医疗资源配置证明,最终法院认定:“不得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剥夺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障权益。”

五、总结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不仅仅是一个写在保险条款中的医学名词,它是无数患者深夜因剧烈腹痛无法入睡的真实写照;是术后面对造口时默默流下的泪水;更是那一张张沉重的医疗账单背后,整个家庭所承受的巨大经济与心理压力。

当患者正处于最需要保障的时刻,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定义”为由拒之门外,这无疑背离了保险设立的初衷。商业保险的本质在于风险共担,而非文字游戏。若一份合同通过堆砌专业术语、设置严苛条件来压缩理赔空间,则早已偏离了保险应有的人文关怀与社会价值。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正在逐步纠正过往在保险纠纷中对被保险人不利的倾向。越来越多的判例开始突出强调“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格式条款无效的适用规则,以及实质性审查应优先于形式审查的理念。这些变化背后,体现的是法治进程中的进步——即在契约关系中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切实维护契约正义。

作为一名毕业于985高校法学专业的律师,我曾长期在审判一线参与处理各类复杂的保险争议案件。亲身经历让我深刻理解每一份判决书所承载的责任与意义。我也始终坚信,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裁决输赢,更在于推动制度不断向善、向公正演进。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理赔难题,请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轻易采信保险公司单方面的口头说明;应及时封存并系统整理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和理赔材料;在收到拒赔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支持,防止因延误而错失关键证据的提交时机。

声明:本文超过90%的内容由本人独立完成,包括构思、撰写与事实核查。仅在个别段落为提升表达清晰度,使用AI工具辅助进行逻辑梳理或语言润色,但所有观点、数据及事实均经本人严格核实,确保真实准确。文中所用图片系由AI基于真实素材二次创作生成,无任何侵权或虚假成分。本文致力于传播正向、理性的法治理念,杜绝低俗、暴力或不当引导内容。欢迎读者理性阅读,如发现内容疏漏,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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