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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客观的本意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正旁观者,是独立于人类主观意识之外的本质与规律。<br>
无论人类是否感知、是否认同,客观规律始终在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发挥作用。而人类对客观的认知与践行,并非源于单方面的主观臆断,而是根植于多方制衡下的合议共识。<br>
如果人们都普遍正确认知理解了客观规律的驱动力量,就必然会最终形成正确的社会共识,客观的表现形式就是双方共识、多数人共识、社会共识、人类共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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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规律的普适性,决定了它能跨越立场、身份与利益的壁垒,成为不同敌对主体的共同遵循。<br>
物理规律中,重力不会因人们的好恶而改变方向;社会规律里,公平的交易规则、合理的制度设计,也不会因阵营的敌对而失去效力。正如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无论怎样讨价还价,最终都会通过博弈形成一个双方认可的价格——这个价格不是某一方的单方面诉求,而是供需制衡下的合意结果;又如选举政治中,不同阵营即便激烈对抗,也会通过合议机制选出共同认可的代表——这个人选不是某一派的独断选择,而是权力制衡下的共识产物。<br>
从市场定价到政治选举,这些基于“对抗—制衡—合议”的过程,所凝结出的共识,正是客观在人类社会的具象化体现,是“合理”与“合规律性”的直接证明。<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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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脱离了制衡与合议的所谓“共识”,不过是主观意志的强加,是披着客观外衣的伪命题。<br>
强盗逻辑下,强者以暴力逼迫弱者屈服,所形成的“服从”绝非共识;霸权思维中,大国以强权压制小国,所推行的“规则”绝非客观。这类单方面的意志输出,无视了多方利益的博弈与平衡,本质上是将自己的主观凌驾于客观之上,最终只会因违背客观规律而被人类社会所摒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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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与公权力领域,客观的价值取向尤为关键。真正公平的法律,必然源自社会契约,是多方主体通过合议达成的共同约定,而非权威阶层的单方面规定。<br>
少数人的合意,或许能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但绝不等同于客观;而客观的社会规则,必然是多数人在制衡中形成的共识。<br>
“契约立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多方合议”的程序,让法律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它既不是“不约而法”的强权命令,也不是“不教而诛”的粗暴规制,而是通过“多方合议”的程序来选择掌权者并划定公权力边界,以此来达至合理的结果。<br>
唯有如此,“法无许可皆是权力禁区”的契约法治精神才能真正落地,自然法赋予公民的“法无禁止皆是公民自由”的权利,才不会被公权力肆意侵犯;掌权者也才能真正成为民众的“公仆”,而非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主宰——毕竟,民选的权力源于选票的授权,其合法性建立在民众的合意之上,本质上是民众意志的执行者。<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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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议—共识”的逻辑,在经济领域同样适用。<br>
马斯克、乔布斯等企业家的成功,并非源于对消费者的强买强卖,而是源于市场的自发认可——消费者用钞票投票,选择了他们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资本家的利润本质上是市场合意下的合理回报。<br>
从这个角度看,资本家并非资本的主宰,而是消费者的“傀儡”;资本的剩余价值,也并非对弱者的掠夺,而是社会为资本优胜劣汰付出的合理代价。它表现为“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竞争结果,让利润向具备竞争优势的主体富集,随着社会分工的无限细化,最终成为衡量个体价值的客观尺度。<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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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选举政治不过是市场逻辑的翻版。二者的底层逻辑,都是通过制衡产生共识,通过共识趋近客观。无论是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还是政治领域的权力配置,唯有坚守“合议”的核心程序,让不同主体的意志充分博弈、制衡,才能形成符合客观规律的规则与秩序。这既是客观的本质要求,也是人类社会走向理性与公正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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