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24
二、关于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1999)第177条规定:依照该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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