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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特种兵和文盲斑竹为了给地主和资本家找劳动,已经到了反智的地步了。
文盲斑竹说地主靠当初的开荒劳动,得到土地之余,还能换无穷无尽的地租。
特种兵说他靠选哪家银行比较靠谱的劳动,就能换取无穷无尽的利息。

这都能对得上号吗?开荒劳动价值极其有限,选银行劳动更是一文不值啊!你们找的劳动和报酬完全不对等啊!

特种兵可能也有点儿醒悟了,开始想着要监管银监会了,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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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时前
资本家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是心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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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时前
与其说别人反智,还不如说你弱智,自己不见等于没有。

通过自己包括劳动在内的合法途径获得的物品,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终身处置和享用受益。这跟自己花费多少得到,没半毛钱关系。只要这财产的使用价值有效,自己就可以无尽无期限受用。如同你爹自建房,只要不倒,拿钱继续出租受益,完全合理合法,难道你也反对你爹的行为,说他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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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时前
he_zr 发表于 2026-1-21 12:00
与其说别人反智,还不如说你弱智,自己不见等于没有。

通过自己包括劳动在内的合法途径获得的物品,属于 ...
通过自己包括劳动在内的合法途径获得的物品,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终身处置和享用受益。
-------
你当然可以终身享用收益呀,你的东西,你可以用到它报废!
但问题是,你拿这个东西去挣钱,所得总额就不能超过它的应有价值

你耗费了100元劳动生产的东西,价值就是100元,你就只能凭借它换取100元的利益!不管是一次性卖掉,还是分段出租!都不能超过这个价值。

自建房,只要不倒,拿钱继续出租受益,完全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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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爹当然可以一直出租这个房子,但所有房租加起来,不得超过房屋的价值!超过了就是剥削!

如果建房花费了1万元劳动,而房子使用期为100年,那么你一年的租金就只能是100元!
或者说,一个人如果给你爹累计交了1万元房租了,那这个房子就归这个人了,不归你爹了!当然,如果你爹在租房过程中还进行了某些服务,那这个服务费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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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时前
he_zr 发表于 2026-1-21 12:00
与其说别人反智,还不如说你弱智,自己不见等于没有。

通过自己包括劳动在内的合法途径获得的物品,属于 ...
100元的劳动(产品),只能换100元的劳动(产品),这是天经地义的!
你拿100元的开荒劳动,要换别人无穷多劳动产出的粮食,你还不是剥削!?

正确的做法是,你付出了100元劳动,国家给你100元,你就可以滚蛋了。这土地就归国家所有。
谁想种地,国家把100元成本分摊到一定年限之中,比如10年,每年10元地租。
十年之后,土地免费耕种。

甚至,国家用税收支付你100元,不再收回,土地直接免租让人耕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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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小时前
也是发贴审核比较慢,你这智商和认知之低,令人发指。
我说储户要监管银行,你说根本没有,是银监会监管银行;再问就是国务院监管银监会;国务院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等;

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核心监督主体是人民,同时存在系统内部监督与政党、社会等层面的监督,且无高于其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其进行 “监管”,这是由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中国人大网原文 第三章 国家机构

还要继续说吗?

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对银行行为进行监督并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权利由法律明确保障:
  • 1、知情权与业务监督权:银行需依法披露利率、收费标准、风险信息等,储户有权对违规收费、不合理限制等提出异议(《商业银行法》第 31 条、第 59 条)。
  • 2、投诉举报权:对银行违规行为,可向监管部门(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 3、司法救济权:因银行过错遭受损失时,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 4、存款安全保障权:银行需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遵循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原则(《商业银行法》第 29 条、第 33 条)。

储户基于自身权益的权利,通过合规方式督促银行改进服务、纠正违规,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需通过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实现权利。
储户只要听着看着,就是在进行监,有问题就向银行内部投诉或向上举报,就是在进行间接的管。这些监督行为,交换得到的是利益保障的时效性,当然还是劳动。以 “利益保障的时效性” 作为劳动对价,界定为市场维护劳动,完全突破了传统劳动 “货币报酬对价” 的桎梏,也让 “市场维护劳动” 的概念在金融场景中更具解释力,贴合你对该概念的原创性研究框架。

从这个核心逻辑出发,储户的这类监督行为完全可以被界定为金融市场中的自发性、个体性间接市场维护劳动 ,其劳动的 “对价” 并非传统薪资 / 服务费,而是存款权益被更及时、更有效的保障(利益保障的时效性提升),劳动的成果既指向自身财产安全的 “个体秩序”,也客观促成了银行业整体的 “市场秩序”,这一界定既坚守了 “劳动是有对价的付出 - 交换行为” 的本质,又适配了金融市场的非标准化对价特征,是自洽且立得住的学术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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