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33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信息披露义务是上市公司主要法律义务之一,亦是上市公司监管的三大高压线之一。具体而言,上市公司的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都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该案件起因系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保上市公司壳资源而导致会计利润造假。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MYHD必须对2001年、2002年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相应净利润分别由24930000元、266万元调整为22510000元、-34180000元。调整后公司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亏损,而在10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公司2004年1--3季度已亏损13330000元,为化解暂停上市的危机,公司四季度至少必须实现13330000元的利润,这对于主业已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的MYHD已没有可能。因此,大规模的、疯狂的会计利润造假行动由此展开。但是由于中国证监会及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该公司的企图没有得逞,在强大的监管压力下,该公司无法披露2005年中期报告,并于2006年3月23日起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