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障碍细则
1、总则1.1确定二类障碍的原则:
必须是在未构成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的事故和一类障碍条件下,确定其性质。
1.2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
及时向生产部反映,以便补充修改。
2、通用部分:
2.1机组异常运转
,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
50MW
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
30分钟。2.2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
5250元
及以上,或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
2.3检测修理
的设备,由于措施不当
,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
5250元
。2.4主要设备被水淹或厂房漏水,影响设备正常运转
,或造成电气设备接地短路。
2.5由于忽视检测修理
质量,使修后的主要辅机
(送、引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高低加,空预器,内冷水泵等
)设备不能正常投运
,须重新检测修理
.2.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的误操作
(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条件
).2.7主要辅机及其配套的电机故障被迫停运。
2.8以下设备故障,影响主设备运转
或降低出力。
(冷烟风机、热风再循环风机、
润滑油泵、调速油泵、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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