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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196

ZDHN上述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1999)第59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0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第61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第62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1999)第177条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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