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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为了进一步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固定动火区域和固定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之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本规范第13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3.3凡处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
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该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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