桅杆安全使用规程
1.起重桅杆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性能使用说明书。自制桅杆应经过动、静负荷试验和严格的技术鉴定,合格之后
方可使用。
2.各类桅杆只允许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之前
应进行仔细检查
。3.木桅杆应选用笔直、坚实的落叶松园木制成。有刀痕、锯痕、瘤节及被虫蛀、腐蚀的木桅杆严禁使用。
4.两木所搭人字桅杆的交叉角应控制在
30。左右。交叉处一定要捆扎牢固。两木搭底角,离地面
100mm
左右处,绑小圆木或栓绳链,使其连成一体。
5.桅杆底脚和地面接触部分应垫木板或枕木。必要时在底脚处打人木楔,防止杆底滑动。
6.独脚桅杆的缆风绳一般为
4—8根。双木搭缆风绳
2—4根。缆风绳固定处距桅杆距离不得小于桅杆高度的
2倍。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在
30°一45°左右。应尽量保持每根缆风绳均匀受力,防止冲击载荷作用。
7.管式桅杆应采用无缝钢管制作。管式桅杆接长时,需用角钢焊接加固。
8.桅杆上的转向滑车一般用开口滑车。开口滑车挂在桅杆脚部部位时,滑车钩头应朝下;开口滑车挂在桅杆顶部时,滑车钩头应朝外。
9.金属桅杆应有接地装置。雷雨时暂停使用。
10.独杆桁架式桅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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