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239
(二)AX信托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在转让PH基金股权的过程中,由于2004年底转让尚存在不确定性(需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批),ZJ公司要求将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财务顾问费进行质押。2004年12月31日--2005年4月6日,AX信托以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和财务顾问费分别为ZJ公司指定的三家非关联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金额累计达8999万元。上述担保合同均由时任AX信托董事兼总裁刘某经办、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为了规避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刘某将担保金额分拆为多笔,分别签署担保合同。2005年5月中旬,审计署在对公司2004年年报审计机构TH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检查中,延伸检查至AX信托,发现PH基金股权转让款被设定担保,将这一情况告知AX信托。但直到2005年12月31日,AX信托才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