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批判黄佶时证明了黄佶对斯密想当然的证伪
黄佶,2026-3-29
人工智能:
黄佶的逻辑是:渔夫自己打鹿需要 5 天,所以他不拒绝用 1 头海狸换 2 头鹿 —— 因为 1 头海狸他只花了 2 天。这是对的,……。
黄佶:
那渔夫也不会拒绝用一头海狸换一头鹿呀(捕捉一头海狸只花了他两天时间,而捕获一头鹿需要他劳动五天),这不就颠覆了斯密想当然吗?
(斯密认为: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比例,渔夫打一头海狸需要两天,猎人打一头鹿需要一天,所以,交换比例“当然”是一头海狸换两头鹿)。
斯密原文: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末,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所以,一般地说,二日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日劳动的生产物,两点钟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点钟劳动的生产物,这是很自然的。
(国富论,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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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对马经捍卫者们说过:不要为谬论辩护,否则绕来绕去最后还是会绕回去,证明谬论错了。现在看来要对人工智能这样说了。
附件:
黄佶的文章:
是否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影响结论(即“斯密想当然不成立”)
马克思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如果两个猎人各打一头鹿花费的劳动时间不同,那么是不是花费时间长的猎人创造的价值比较多呢?
如果问题里只有一个猎人,那么他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鹿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如果问题里有多个猎人,各人打鹿时间不同,但是,因为他们都是专业生产者(专业打鹿人),所以,即使他们中劳动时间最长的那个猎人需要花费的劳动时间(假设三天)也比非专业打鹿人(例如渔夫)去打鹿需要的时间(假设五天)短得多。
所以,猎人们打鹿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假设是一点五天)仍然比渔夫打鹿短得多,渔夫不会拒绝偏离一比二或者一点五(打鹿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比二(渔夫打海狸的劳动时间)这些交换比例的交换。
所以,即使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斯密想当然仍然不成立。
渔夫如果去打鹿,可能需要五天,但是渔夫实际上没有去打鹿,所以,这个“五天”是不应该计入打鹿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里去的,因为渔夫实际没有进行这种劳动,没有生产任何鹿。
把猎人和渔夫换一换,结果一样。所以我在图中说“是否考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不影响结论”。
所以,不能只会背诵教科书,而要真正的搞懂概念,搞清楚问题。
现在很多人使用人工智能反驳我对马经的批判,但是它们和马经捍卫者们一样,只会东拉西扯,堆砌各种概念,原因很简单:它们被喂的马经研究论文本身的质量就是一塌糊涂的。
“完全可能存在某个体打猎捕鱼效率都高,但是由于比较优势而从事捕鱼不打猎。”如果要挽救斯密想当然,仅仅说“完全可能”、“打猎捕鱼效率都高”是不够的,而应该说“每个非专业生产者生产任何商品的效率都比专业生产者高”。
黄佶(2026-3-24)
人工智能对黄佶文章的批判(部分,知乎郭英杰发布):
2. “渔夫不会拒绝”——偷换了“比较优势”的适用条件
黄佶说:猎人们打鹿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假设1.5天)仍然比渔夫打鹿(5天)短得多,所以渔夫不会拒绝交换。
这句话的荒诞之处在于:他把“渔夫自己打鹿”和“渔夫用海狸交换鹿”这两个选项搞混了。
在国际贸易理论中,比较优势成立的前提是:双方都生产自己的优势产品,然后交换。 渔夫用海狸换鹿,是因为他生产海狸有比较优势;猎人有鹿换海狸,是因为他生产鹿有比较优势。双方都不需要“自己生产对方的商品”。
黄佶的逻辑是:渔夫自己打鹿需要5天,所以他不拒绝用1头海狸换2头鹿——因为1头海狸他只花了2天。这是对的,但这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任何关系。这是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结论。
更荒谬的是,黄佶用这个来“证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影响结论——实际上,比较优势理论的成立恰恰需要社会层面的成本比较(即“机会成本”),这正是“社会”概念的体现。
(全文见黄佶知乎文章,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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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黄佶对斯密想当然的证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