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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我们来看看hhj发表在《价值的本质属性:代价耗费及其补偿》主题下的两段文字:“价值具有两个互相背反又互相联系的构成方面:效用与(获得这个效用的)代价耗费,这个代价耗费即是通常所说的‘费用’。”(沙发)“价值的效用--费用属性,我们可以换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这个角度就是‘耗费--补偿’,其中的补偿也就是效用的获得--效用是以补偿费用的意义而存在。”(7楼)
这两段文字表明,在hhj那里,“代价”和“费用”所表达的都是“耗费”的意思,都是必须通过“效用的获得”进行“补偿”的。因此,我们只能说,一个人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就是他的“耗费”,而绝不能把一个人付出的“代价”或“费用”说成是对他耗费的“补偿”,即绝不能说成是他所获得的效用。

然而在《某些人被“非正常补偿”搞得》中,hhj却完全否定了他自己的上述观点:“医院往往是先收押金的,那你是不是先找钱来交押金,才能检查开药治病?而找钱不是要先补偿,才有耗费吗?”(8楼)“押金就是对预料的耗费进行事先的补偿,对于患者来讲就是事先的非正常补偿。”(12楼)
这就是说,通过这个例子,hhj所要证明的却是,一个人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如患者向医院交的押金),对这个人(患者)来说,根本就不是他的耗费,而是他所获得的对他耗费的补偿。

由此可见,hhj上面的这些发言绝对就是“楚人有鬻盾与矛者”的现代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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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5:54
呵呵感谢宣传!前面我说了,耗费必须补偿,而补偿性收入必须要有耗费--否则谁愿意付钱给你? 因此,耗费补偿构成一种自身闭合的无限循环。
而,由于确保“必须”的有效性,有很多时候就必须先补偿才有耗费,就像你先交钱来补偿药物的耗费,才用药不一样。同样,你必须先交抵押品,才获得贷款一样。而现在又有情况出现:必须每天结工钱,才干活,结一天干一天的活。这些都证明了“耗费必须补偿”的“必须”性。
另外在耗费补偿价值论里,尤其指出了耗费补偿的错位存在。即某个人的耗费并不完全等于这个人会获得相等补偿,而另外的人获得收入也并不等于他要付出对等的耗费。所以耗费补偿价值论强调成本转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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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16:11
由于耗费没有得到正常补偿,所构成的非正常补偿形成对各种资源的吞噬。这种吞噬既包括对耗费者自身的吞噬,也包括对别人 资源的吞噬,对社会资源的吞噬,对后代人的资源的吞噬。比如现在留下的债要由后人来承担。
如果耗费得到正常补偿,那么不会存在这种吞噬作用。因为耗费所产生的收入可以完整补偿耗费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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