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09
(三)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及时披露信息行为的违法主观方面并未以“过错”或“过失”进行规定。因此,可以判断出行为人在主观上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中,始终发挥着支配性作用。就与证券有关的各种信息来说,“上市公司”、“发行人”既是最终了解者,又是基础信息的掌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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