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想到一点,呵呵
剩菜剩饭的所有权归谁?归购买人,如果有人从剩菜剩饭得到的利益大于劳务费用,我觉的这个这个利益差应该属于开始饭菜购买人的损失,还是不能计入GDP.这里道理我说不清楚,我们来考虑一个极端的例子:
A丢了一颗钻石,B捡到了钻石又卖给了C,C又丢了被D捡到了,D又卖了。。。。。假设经过无数类似过程后钻石为Y得到了,Y将钻石毁坏,钻石价格为X,每个人的财富变化如下:
A -X
B X
C -X
D X
.
.
Y 0
虽然对每个人来说财富都有所增减,但是对于参与钻石传递的所有人来说,财富变化和是0,社会财富并没有增加。
剩菜剩饭是不是也应该这么考虑?
(头大啊,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有,等回头自己经济学和财务方面书看多了,可能把自己想到的说清楚会容易一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6-7 17:42:53编辑过]